五股新興堂香鋪100年間發生大爆炸,傷者向肇事者及桃園消防局請求賠償。最高法院認為,公務員過失不作為與爆炸案有相當因果關係,判消防局與肇事者連帶賠償1077萬餘元確定。
全案起于,桃園萬達煙火製造公司民國100年4月1日發生爆炸意外,遭當時桃園縣消防局發函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,並銷毀煙火。
萬達主管為減少損失,100年4月22日聯絡「新興堂香鋪」負責人陳邱隆找地方藏放煙火,並僱請司機盧錦熹載運。
陳邱隆與盧錦熹將煙火搬運至新興堂的過程中,引發爆炸意外,造成陳、盧、店內的陳母、與開車經過的林姓駕駛共4人死亡,並有38人輕重傷。
遭爆炸波及的傷者向萬達公司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求償,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桃園消防局、萬達公司、陳邱隆(歿)、盧錦熹(歿)家屬,須連帶賠償1727萬2248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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